
所以家的性質與特性有-
1.家沒有表示家的姓,但有表示男系血緣的姓。
2.家完全沒有家長繼承的觀念,家中最為尊長的男性領導處理家政,在其死亡或離開家的時候,居次位的男尊長取而代之。
3.在組織上較泰雅族複雜,但是父親在世之時,兄弟娶了妻子也不分居(偶有例外),且慣例上,父親死亡之後也儘可能同居,直至感到住屋狹窄,或兄弟不和而不堪同居之時才分居。是故在本族各社常可看見數對夫妻同住一屋的情形。
4.當兄弟或叔姪分家住,各家之間不會產生本家和分家的關係,其情形如支那法的各房分立,各成立一家。
5.組成家之人員分為家長和家屬,還不曾有奴婢。
6.廢家:當本家因故不能維持時,則廢除本家而進入宗教家。此時廢家的家族成員就進入該家長將進入的家或被其他宗族家領養。廢家的家產可以讓廢家者當做自己的私產帶走。
7.絕家:一家到了完全沒有可擔任家長的男子時則廢家。其家產由原先家長的兄弟或其他進親的宗族領取,而女性家屬則由各近親的宗族家領養。
資料來源:原民數位館
照片來源: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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