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3月10日 星期二

達悟族

漁團組織

捕魚集團同時也是一個祭祀集團,是一個在雅美族人中非常重要的組織,由於個人或家族捕魚相當費力而且漁濩量較少,所以自然地由地域中的族人結合成若干小組,一同祭祀一起出乘捕魚,並將漁濩均分。這種方式象徵著其族群社會中的互助精神與共享制,並且在飛魚季時,這些小型組織會共同組成一個龐大的漁團,而且以部落為單位來舉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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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雅族

祭團組織

傳統的泰雅族社會以狩獵及山田燒墾為生,聚落以集居式的村落為主。祭祀團體簡稱祭團,是為泰雅族執行同一gaga 的宗族儀式中最重要的一個團體,其祭祀範圍包括播種祭、收獲祭、獵頭祭、祈雨祭、祈晴祭、祖靈祭,以及脫離或加入gaga 等之類的儀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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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灣族

貴族社會

排灣族的社會結構係以社會階層制度為主,而階層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制度與長嗣繼承上,同時對於土地所有權的獲得也是靠長嗣來繼承;因此,可以說排灣族的社會階層制度的基礎是由長嗣繼承制度形成的。所以,族人一出生即確定其個人的階級層次,而階級制度幾乎是以世襲的方式傳承,且分為貴族、士、及平民等三種階級,而頭目則是在貴族階級的頂端,讓每個階級所能享受的權利,是社會階層的最大特點之一。以筏灣的社會為例,共有三種階層- 

(一)貴族(mamatsangilan)
1.成員:多為地主的近親,又依與地主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再分為地主、核心貴族、二級貴族、和邊緣貴族,為排灣族的特權階級。
2.特點:
(1)地主必得擁有農田及住宅。
(2)享有的權利有收稅,如土地稅、獵稅、山林稅、和水源稅等。
(3)特殊服飾,如豹裘、琉璃珠等,而文身的花紋為整個人形。
(4)家名、人名與平民的不同,享有特定尊號。
(5)專有家屋標幟,如雕刻石柱及簷桁、橫樑和檻楣等,住屋比較大,門楣上有蛇、鹿、人頭等雕刻花紋;室內正堂迎門的壁上有人像雕刻,宅前有司令台等。
(6)婚前有與其他未婚女子同居的權利。
(7)器物有專用紋飾,如人頭、百步蛇等。
(8)可以免服兵役,這一層可及於地主的所有子女。 

(二)士(pualu)
1.成員:介於貴族平民之間,其意義與特徵在各社群極不一致,這個階級的社會地位低於貴族而高於平民,其長嗣為士,餘嗣就變為平民。
2.特點:
(1)士的社會地位與邊緣貴族相似,僅在文身的花紋與人名方面與平民不同。
(2)可享有免稅及若干紋身及名號之特權。

(三)平民(kaktitan)
1.階級:地主的三從以及三從以外的兄弟,其成分比較複雜,有些是地主的遠親,有些可能與地主無關;此外,邊緣貴族的餘嗣(即地主或團主的第五世)及士族階級 的餘嗣亦成為平民。。
2.特點:平民則是靠自己的勞力賺取生活上的物資和精神所需,可以藉由個人的努力,在爭戰、狩獵、雕刻等表現上提昇自己的地位,或藉著婚姻提昇子女的位階。 

排灣族的社會階層制度建立在土地制度與長嗣繼承上。排灣族的這個三個階級在傳說上各自有其不同的世系來源,如貴族階級多自稱為太陽之子系,世族為不同系統的來源等。各階層間皆為長嗣承家,繼承原來的階層地位;餘嗣則分出,其社會地位較低一級。排灣族的階級制度是嚴格的,以世襲取得其階級地位;但各階級間並不是完全封閉的,階級外婚是變更身分地位的方式,且成為排灣族社會易動的主要因素。 

階級觀念不僅表現在財產與婚姻,連姓名的取用都依階級的不同而有一定的範圍;所以,一個排灣族人只要知道他的名字就可以判斷他的階級。當然,有些名字也可以由頭目賜予,經過頭目允許後才能使用比自己階級高的名字。今天,排灣社會仍殘留些許階級組織的意識,族人仍很清楚彼此間的所屬關係,雖然頭目稅收的情形已經沒有了,但對於貴族,尤其是地主之家仍很尊重。如遇有喜慶宴會,上位還是要留給頭目,而敬酒亦先由頭目敬起,此習俗即使年輕人在現在也仍遵循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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魯凱族


貴族社會

魯凱族社會最大的特色為階層制度。階層的地位以創史神話為基礎,即貴族為最早人類的後裔,創始神話往往與太陽、陶壺或石頭有關。至於經常出現在雕刻、刺繡圖案中的百步蛇,其多認為是魯凱族的祖先,有圖騰之意味。
魯凱族聚落的社會組織是由貴族及平民所構成,該制度有三大階層,即真正的大貴族頭目(Tavanan Talialalai)、貴族頭目(Lakiaki Talialalai)、平民(Lagaugaulu) 【喬宗忞,1990】。階級為世襲制度,可以因婚姻關係而提升或下降。
貴族階層有作為地位表徵的權力象徵,包括:家屋外的庭院、司令台、石柱、大榕樹;特殊0的家名與人名;在家屋樑柱及山刀、煙斗等用品上刻百步蛇紋;服飾、百合花頭飾、羽毛頭飾、編髮、刺黥等。
貴族頭目擁有具落大部分的土地,僅有少部分的公用土地是全聚落所共有。由於貴族頭目擁有獵場、漁區、農地及建地,因此使用者需向擁有該土地之地主繳納貢賦(swalupu),貢賦除供給貴族頭目家食用外,亦具有社會救濟之功能。
傳統時期聚落由頭目所統轄,統轄部落的頭目有土地的所有權及其租稅,尚有漁獲租,過路權租,釀酒禮,砍木禮及結婚稅等等特權,甚至還可徵平民勞役。至日治時期實施警察制取代了頭目之管理權屬關係,因此削弱了頭目的統治權、土地所有權和租稅等特權。光復後雖然國民政府實施地方自治,以村長村幹事為行政制度的體系,但是頭目的地位仍然保有傳統習俗上的無形尊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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卡那卡那富族


族群簡介

卡那卡那富族(卡那卡那富語:Kanakanavu)

舊稱卡那卡那布,清代文獻稱為干那霧番,卡那卡那富族為第16 族,人口約363人,主要居住在高雄市那瑪夏區。

卡那卡那富族、拉阿魯哇族與嘉義縣的阿里山鄉、南投縣信義鄉久美社區的鄒族人,有很長的一段時間被統稱為「鄒族」,之後因語言差異甚大,完全無法以族語溝通,且三個族群各自有自己的歷史想像、起源傳說、祭典儀式及傳統的社會結構,和拉阿魯哇族合稱「南鄒」,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14年6月26日承認其為台灣原住民族的第16族。經卡、拉兩族的申請「正名」,政府於103 年6 月26 日以正式的儀式宣布,認定各為獨立的族群。拉阿魯哇族為第15 族,傳統語言為卡那卡那富語,但目前通用語是布農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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拉阿魯哇族


族群簡介

拉阿魯哇族拉阿魯哇族(拉阿魯哇語:Hla'alua,國際音標:ɬaʔaɾua,書寫系統制定前慣以 Saaroa 拼之)

相當注重農耕祭儀,聖貝祭(miatungusu)就是農耕祭儀中,祭祀貝神而衍生出的祭典,貝神也是拉阿魯哇族主要的圖騰象徵。目前約計有413 人(民國109年 (2020年) 1 月)。
舊稱沙阿魯阿族,清代文獻稱為四社生番,主要居住在高雄市桃源區、部分居住於那瑪夏區,人口約419人,傳統語言為拉阿魯哇語,但通用語是布農語。以往被政府官方錯誤歸類為台灣原住民鄒族的一支,和卡那卡那富族合稱「南鄒」,中華民國政府於2014年6月26日承認其為台灣原住民族的第15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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賽德克族


族群簡介

賽德克族(賽德克語:Sediq)

分布在臺灣中部山區,目前人口約10,452 人(民國109 年 (2020年) 1月)。
主要居住在今南投縣東北部與花蓮縣北部、南部。在近代的族群分類上被歸為泰雅族的分支,經過多年的正名運動,終在2008年4月23日成為中華民國政府承認的臺灣原住民族群。
早在清朝文獻中即可見到該族的記載,日治時期的人類學家雖然發現賽德克族與泰雅族在語言上的差異,但兩者同樣有紋面、出草等文化,盛行織布與紋面文化,以祖訓gaya 為生活準則,並重視祖靈的祭祀儀式,故仍將其歸類在後者;而賽德克族與太魯閣族則有共同的起源與文化,卻在居住地域的迥異以及太魯閣族人的身分認同下分道揚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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